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区别
一、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区别
在我国现行的体系中,共存在两种主要的犯罪形态,分别为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中,胁从犯是指在面临他人的压迫或者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参与到特定罪行中的人。
相比较而言,此类人员的主观恶念程度相对较低,颇具良知,因为他们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逼无奈。
在法律裁定上,一般会予以适当减轻或是从轻处理。
反观教唆犯,其行为意在促使、引诱甚至怂恿别人实施违法行为,且此类人员的主观恶性极大。
如果教唆犯通过诱导他人形成犯罪意图并导致了实际的犯罪行为,那么即便自己并非是直接实施者,他仍需承担与罪大恶极的主犯相近甚至完全等同的刑事责任。
概括地说,胁从犯是在极端压力下被动参与犯罪活动,理应得到合理的宽待和减轻处罚;而教唆犯则是积极地推动他人涉足犯罪领域,其所负之责可能与主犯相提并论乃至超出。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从犯和教唆犯的区别在哪
在阐释从犯与教唆犯这两类犯罪者时,我们需对它们在定义、作用及责任承担上的差异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从定义角度来看,从犯是在实施共谋犯罪过程中发挥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而教唆犯则是指那些煽动、劝诱甚至引诱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体。
从作用层面来看,从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主要担任协助角色,例如为犯罪行为提供必要的工具、观察周围环境等,而教唆犯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之中,而是通过言语或行为来引导他人走向犯罪道路。
最后,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由于从犯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因此他们所面临的责任通常较为严重,而教唆犯的责任大小则主要取决于他们对犯罪结果所产生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能相对较小。
从犯罪形态的角度来看,从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将与主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教唆犯却有可能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当中,但他们的教唆行为却引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
至于法律后果,从犯将依据其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处的地位接受相应的惩罚,而教唆犯则需要根据其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其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教唆构成共犯吗
关于教唆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这一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各个国家及地区的特定法律条文以及相关案件的具体情节。
总的来说,假如教唆者故意引导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这位被教唆者确实执行了相关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位教唆者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共同犯罪的成员之一,并需承担与其角色相称的刑事法律责任。
倘若这位被教唆者并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教唆行为与最终的犯罪行为之间缺乏明确的因果关联性,那么这位教唆者就不太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一员。
教唆行为本身亦有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例如教唆罪。
在对教唆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判断时,必须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以确保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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