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一、借款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借款合同和贷款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主体不同。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主体相对较为广泛;而贷款合同的出借方通常是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等,贷款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合同性质有差异。借款合同多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可能因个人之间的情谊、经济互助等原因签订;贷款合同则是金融机构作为专业的信贷机构,按照一定的信贷政策和程序,与借款人签订的具有较强专业性和规范性的合同。
(三)监管程度不同。贷款合同由于涉及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受到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从贷款的审批、发放到回收等环节都有明确规定和监管要求;借款合同的监管相对宽松,主要遵循一般的民事法律规范。
(四)合同条款不同。贷款合同条款通常更为复杂和规范,涉及利率调整、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详细规定;借款合同条款相对灵活,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约定管辖。若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那么就应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通常可约定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比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法院。
(二)法定管辖。若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则适用法定管辖。根据相关法律,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一般按照以下情况确定:若双方约定了借款交付地点,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未约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借款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一般是出借方。
综上,在确定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时,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若无,则按法定管辖确定。
三、借款合同中担保人责任有哪些规定
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责任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一般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有权自主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保证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此外,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在一些法定情形下,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比如主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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