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全责方需付给对方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吗
一、中全责方需付给对方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吗
根据法律规定,肇事车辆需对受害者在维修汽车期间所产生的全部交通费用进行赔偿。
当受害者受到损害时,他们通常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有时候甚至会因为病情需要转院治疗。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对于受害者而言,无疑是一种财产损失。
这种损失与加害者的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依据法的相关理论,赔偿义务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构成,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基本要素:首先,必须是由车辆引发的。
这里的“车辆”既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如果没有车辆参与,那么就无法构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之间在行走过程中发生的碰撞就不被视为交通事故;其次,该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之上。
所谓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位于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区域,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三,该事故必须是在车辆运行或者停车过程中发生的。
如果车辆处于完全静止状态,而行人主动撞击车辆或者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发生的挤压、摔倒、伤亡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第四,必须有某种形式的事态发生。
这里的“事态”是指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最后,必须有损害后果的产生。
这里的“损害后果”仅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而且必须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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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祸无人员伤亡属于交通肇事吗
尽管未发生或财物损害的交通事件被归类为交通,但是此类交通事故同样需要依法按责处理。
在没有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微乎其微的情况下,侵权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来解决争端。
如果侵权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受害方则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提出民事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通常认为,构成交通事故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必须是由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引发的。
若没有车辆参与,如行人之间在行走过程中发生碰撞,便无法构成交通事故;其次,该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之上。
这里所说的“道路”不仅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还包括虽然属于某个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区域,以及诸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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