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医疗费、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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