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内退、整体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买卖、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费、费、保险费、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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