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主管单位是谁
协议离婚的主管单位是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机构是夫妻双方办理的地方,其受理离婚登记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有关的资料比如原件和复印件,这些夫妻双方在前往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便要提前准备好,若想了解更多关于办理离婚登记的相关问题,合飞律师网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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