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另行提出精神赔偿
一、后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另行提出精神赔偿
协议离婚中,如过错方因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遗弃等严重过失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向其主张精神补偿。
该补偿含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两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法律怎样规定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法律规定的详细内容,主要涵盖如下几个关键要素:
1.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若其中一方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例如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等恶劣行径,那么作为受害者的另一方将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2.赔偿条件:在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之前,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对方的违法行为已经对自身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
这通常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例如医疗诊断报告、目击的证词等等。
3.额: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将会综合考虑受害者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违法行为方的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4.诉讼时效:根据相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设定为一年,自申请人知晓或者应该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5.举证责任: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即受害者)负有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即违法行为方)的行为确实给自己带来了精神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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