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跟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跟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一)发生时间有别。
缔约过失责任起于合同缔结之际,违约责任则源于合同正式生效后。
(二)性质各异。
缔约过失责任系法定损害赔偿,旨在处理无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之情形;违约责任可由双方自由约定,如设定违约金、确定损害额等。
(三)赔偿范围相异。
缔约过失责任补偿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力求恢复原状;违约责任则赔偿期待利益损失,旨在实现合同完全履行效果;在责任形式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则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限额有别。
违约责任所引发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并未设此限制。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所需满足的四项基本条件如下:首先,须有一方缔约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或者先期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其次,该不当行为对他方当事人造成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害;再者,作出此种违法行为的缔约方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最后,该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他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乃两个迥异的法学概念,其差异在于起始条件、性质、方式方法、补偿范围及责任原则等多个层面。
详述如下:首先,违约责任源于有效合同的执行,当合约一方未能依约或不当履行义务时,需承担相应责任;反观缔约过失责任,则源自于合同签署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应期或被取消,并给另一方带来损失,此时需承担相应责任。
违约责任多具约定性,即依照合同条款判定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更偏向法定性,即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
再者,违约责任可包含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多种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通常仅涉及赔偿损失。
最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旨在让受害方重回合同完全履行的状态;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则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旨在让受害方恢复至事发前的状况。
违约责任主要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即便无过错亦可能承担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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