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离婚主体资格所需证据
一、证明离婚主体资格所需证据
(1)如涉及构成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2)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3)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婚姻关系证明书、簿以及。
二、录音录像是吗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
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他人家庭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坚决不可取的,不要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被告。
首先,直接能证明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所需要的证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确定,比如说照片,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等证据。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合飞律师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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