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居住权怎么判
一、有居住权怎么判
在签署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对于具有工作能力但却未能亲自承担起子女监护责任的一方,尽管暂时面临经济上的困境,适合通过协议方式,为他们提供一段短暂的时间用来解决问题,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
至于具备工作能力且需独自子女,同时面临生活困苦的一方,倘若其个人收入尚无法满足租住房屋或者进行购房的需要,符合条件者有权利继续住在住房内直至他们拥有自己的房产或者经历了另一次婚姻生活,亦或是子女成年迈入社会。
最后,针对那些已经年龄较大并身患残疾、失去工作能力,且生活陷入极度境地的一方,应当考虑让他们享有居住权,直到他们再次步入婚姻生活或者去世为止。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离婚有两儿子怎么判
如当夫妻离婚涉及共同拥有两位孩子之抚养成问题时,倘若当中一位较倾向于另一方单独全权承担该两名子女之抚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法庭往往只会将此份双胞胎抚养责任委派给一方承担;
然而,若就此事两人之间产生较大的观念分歧,为舒缓家庭内部紧张气氛并同时遵循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庭可能会作出以下裁决:由每人各抚养一名子女。
必须明白的是,法庭在决定分配时,始终坚持优先保障未成年人最高利益的原则,如果发现某一方存在无力妥善照顾子女的情形,例如深陷烟草、酒精或依赖,进行赌博活动等不良嗜好,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诸如艾滋病、梅毒等各类传染病,抑或是遭到其他严重健康问题困扰,或者这个人曾经实行过,又或者存在虐待、抛弃自己亲人的恶劣行径,乃至于长期没有履行自身应尽的抚养责任等等情况,法官很可能会将这两名孩子的抚养责任全部委托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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