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一、哪些情况离婚诉讼不予受理
关于法院对于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的说明如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之内或终止妊娠之后六个月以内,若男方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女方在上述期限内,男方是无权发起的;但倘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要求,或是法院基于现实需要认定有必要对男方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则不受此限制。
针对以下三种情形,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1.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2.已作出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及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离婚案件,若无新的情况与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
3.原告撤回诉讼申请或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的情况与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男方是过错方是不是可以直接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赋予了人民群众应得的婚姻自由权,这其中既包含了的自由也涵盖了离婚的自由。
只要男方因为其与配偶之间的情感裂痕难以修补,使得共处生活变得困难重重,那么此位男方当事人便有权向其配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婚姻诉讼以寻求离婚解决方案。
而关于男方是否存在过错,这并不会对他提出离婚诉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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