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支付林木款怎么办
一、拖欠支付林木款怎么办
1. 尝试与欠款方展开商议洽谈
在处理建筑工程类别的欠款纠纷时,作为被动方的被欠款方往往会面临相对弱势的局面。
无论是施工方被发包方拖欠款项,亦或是次级包工头因转包或非法分包导致的欠款难题,他们都会以种种缘由为借口,拒绝偿还工程欠款。
这些所谓的原因其实并不能成为他们拒绝履约付款的正当理由。
为了尽可能快速地收回欠款,被欠款方可能需要做出一些较大程度的妥协,只要不会造成自身经济损失,甚至略有盈余的情况下,通常都能够与欠款方达成和解。
但是,即使出现这种情况,欠款方也未必愿意接受和解方案,绝大多数时候,他们更倾向于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延则拖延的策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不总是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2. 寻求追债机构的协助
当欠款方坚决拒绝支付工程欠款时,部分被欠款方可能会考虑寻求追债机构的协助,以期借助其专业技能和手段帮助收回工程欠款。
在此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源于追债机构本身可能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追债机构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在其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背景下,其所实施的追债行动很难确保其完全符合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拖欠住房担保中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法院能够给拍卖吗
通常而言,经济适用住房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具备被拍卖的资格。
若经适房已成功转变为普通商品住宅,便可按照普通的方式来进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针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所必须的居住用屋,各级法院有权对其依法进行查封行为,但禁止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或是以其他形式抵偿债务。
此举充分彰显出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的高度关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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