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将预期违约作为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之规定,预期违约的两种表现形态是:
(一)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这是指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拒绝履行有其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不能的问题;
2、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3、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地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则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
(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将某一特定物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再行转让,出卖人虽然没有明确通知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以自己的行为已经表明自己不会履行与甲订立的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就包括了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以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而且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适用在我国也是有所规定的的。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合飞律师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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