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权利性质各异。
侵权责任所要保护的是当事人在债权关系之外依法应享受的权益,涉及到的主要是物权、以及人身权等类型的绝对权;
违约责任则致力于维护基于合同约定而享有的权利,即债权,这种权利属于相对权范畴。
责任基础有所不同。
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所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责任人所违反的则是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再者,归责原则亦有所不同。
侵权责任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相比之下,违约责任则普遍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运用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范围也存在差异。
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一般无法预先约定责任范围及承担方式;
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范围。
最后,责任承担方式也大相径庭。
侵权责任既可表现为财产责任形式,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形式,例如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而违约责任则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形式,并不包含非财产责任形式。
诉讼时效亦有所不同。
由于违约责任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而在侵权责任的情况下,若导致了人身伤害,诉讼时效往往为一年。
免责条件也存在差异。
在违约责任中,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
在侵权责任领域内,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定的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可以并用吗
在通常状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相互兼并。
当两种责任呈现竞合并存之态时,我们应当选取其中之一来进行适用。
若由于违反合同约定而对对方人格权产生侵害,进而导致严重精神伤害时,受害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起违约责任以及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当出现因债权者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引发他人格权受损并且造成了深度的精神损害之情形,当受害者选择命其承担违约责任之际,并不妨碍其享有对精神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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