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区别
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区别
违约责任跟缔约过失责任有区别,它们的出发点就不一样,前者是从合同前就有的义务开始的,后者要等到合同有效了才会产生。
再说它们保护的东西也不一样,一个是在乎信不信赖,一个是看重能不能把合同办事儿给办好。
再说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更偏向约定的。
还有就是出现在什么时候,一个是在草签合同时才会出现,另一个只有在合同正式成立并有效之后才能发生。
最后,谁该负责也是不太一样,缔约过失责任是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的,而违约责任则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衡量。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该咋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需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前者主要发生在合同签订阶段,后者则发生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其次,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律明确的损害赔偿责任,旨在处理无合同关系情形下,由于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的问题;再者,缔约过失责任仅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以期恢复原状,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实际履行等多种形式,旨在实现合同完全履行的效果;最后,违约责任中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损失范围,但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并无此限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负义务,致使合同未能成立、被撤销或无效,从而给对方带来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则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缔约过失责任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在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时,我们应首先考虑通过协议解决争议,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于。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不实情况,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以假借订立合同为名,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同样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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