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同时主张吗
一、违约责任和责任能够同时主张吗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无法共同主张,这两种责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违约责任乃是一种契约所约定的义务,仅产生于正式生效的合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预额之违约金、补偿受损方实际遭受之损失以及按约履行义务等。
反之,缔约过失责任则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类行为,发生于合同签署阶段,力求弥补因过错方行为而给当事人带来的信赖利益损失。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规定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包括:在某些特定情境下,行为人故意隐藏与缔结合同具有关联性的关键信息或提供不实陈述,此时便需负起缔约过失责任之重责;其次,行为人以虚伪名义、图谋不当目的而发起磋商活动,企图达成缔结合约的意图,亦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最后,当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不良行为时,亦须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在此之中,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先契约责任或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含义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那么该方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会因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吗
合同往往会因为缔结者的过失而被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这些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定场合:当事人以虚假的意图制造了一个订立合同的假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恶意磋商;当事人蓄意隐匿与订立合同相关的核心事宜或提供错误信息;以及任何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另外,当缔结合同时,当事人和对立方以伪造的意图发布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裁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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