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承揽契约与劳动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控制权、支配权以及从属关系;
2.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
3.承揽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的自主性程度。
在承揽契约中,双方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及从属的关系,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享有高度的独立性。
相比之下,在劳动关系领域,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控制、支配以及从属的关系,雇员通常需严格遵照雇主发布的工作指示和制度进行操作。
关于工作场所的设定、工具的提供以及工作时间的限制等相关事宜。
在承揽契约这种关系下,各方当事人不会对工作地点、劳动工具或者设备的选用以及工作时间的安排做出任何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上述要素往往由雇佣方进行指定。
针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问题。
在承揽契约中,一般的做法是一次性地向承揽人支付全部劳动报酬。
而在劳动关系领域,相应的报酬支付方式可能包括定期发放或者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进行一次性的支付。
对于劳动成果的交付方式而言。
承揽契约更加强调的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将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的整个过程。
相较之下,劳动关系更加注重的是提供连续不断的劳动服务。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在承揽契约中,承揽人主要通过自身的技能、财产、知识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下完成工作任务,基本上无需听从单位的工作指令,因此与单位之间并无明显的身份隶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保护的时效性方面,劳动关系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两年,而承揽关系的具体保护期限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显著区别
中的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截然不同。
在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没有紧密的领导与听从关系,承包商可自由决定工作方式;相反,雇佣关系中,明显存在着雇主对雇工的控制和管辖。
承揽关系的核心在于定作人只关注承包商能否提供预期的工作成效,对于工作环境、工具设备和工作时长等均无明确规定;而在雇佣关系中,这些因素通常由雇主来决定。
承揽关系的本质是一次性的工作成果交易,劳务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而雇佣关系则是持续性的劳务输出,以直接提供劳务为主要目的。
在报酬支付方面,承揽关系中承包商的收入是按工作量计算的,一旦工作完成,定作人会一次性支付报酬;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工资通常是按小时或月度计算,定期发放。
理解并掌握这些差异,对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三、如何界定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雇佣与承揽关系可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辨析:
1.主体层面:雇佣系民事关系,无特定限制;受雇者须亲自履行劳动。
相反,承揽则属于商业范畴,常涉及商事主体,如承揽人需具备特殊技艺、设备或资质等。
2.利益关联:鉴于承揽人拥有特殊技能、装备乃至资质,他们所得报酬通常比受雇者更高。
承揽风险亦由承揽人自担。
反之,雇佣中,受雇者无需承担责任,且劳动若无法实现预期效果,仍有权获取报酬。
3.工作性质:雇佣活动主要为劳务,无论结果如何,只要付出劳动,即可获酬劳。
而在承揽关系中,工作成果至关重要,只有满足定做人需求并交付成果,方能得到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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