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处理
一、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处理
在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之后,倘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的环境已不再适用于逮捕,而该案仍然需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与起诉程序,那么便应该立即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
若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提起的相关标准,检察官应当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对非法证据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首先,经过法庭审理,如果能够确定或无法排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那么有关的证据就必须被排除在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拘留多少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警方有权在派出所内暂时拘留犯罪嫌疑人,但时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数字仅为拘留期限的上限,实际拘留时间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
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行为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之后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工作进行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针对,最长拘留期限可达三十七天。
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进一步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应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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