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吗
一、劳动合同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吗
员工与企业签订合同时,通常情况下需要加盖公司公章以示确认。
而为了更好地管理人力资源及其相关的合同签署与执行事宜,人事部门往往会担任这一重要职责。
因此,在必要时加盖人事章亦可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条文所规定,签署文件或确认信件,只需具备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公司加盖的公章、合同章中的任意一种即可生效。
若依照进行规定,则允许其他人员在得到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后,方可代替其行使签名盖章的权力。
在雇佣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如已经建立了但未能就劳动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在雇佣之日开始的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在此之前,于正式雇佣关系生效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将自雇佣之日起正式确立。
对于企业来说,其在签署文件或确认信函时,应由法人代表进行签章或加盖公司的公章以及合同章。
若是法人代表授权他人代理签字盖章的情形,那么该代理人同样拥有法律认可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就一份有效吗
若劳动合同仅签署一份,其效力尚不能确定,然其行为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须具备一式两份条款,分别留存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
若仅有一份合同且并未交予劳动者持有,此时劳动者有权选择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敦促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交付相应的劳动合同文本。
倘若用人单位仅保留了唯一的合同文本,那便意味着此份合同已然失效,劳动者可寻求劳动监察部门之协助,调查举报该违法事实。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的协议,遵循合同之基本惯例,必须为双方各自持有的双份合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雇主方仅承接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即便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正式签约和印章认证,亦属违法规矩。
鉴于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此类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与雇主方各自持有。
实际履行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理应采用两份形式,而非仅存在一份合同,以便确保劳资双方均能够拥有劳动合同的权益。
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还需等待劳动者与雇主方皆以完备的签字和印章确认之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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