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一、员工主动有经济补偿吗
员工自主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其主要取决于解约原因:通常来说,若员工主动申请结束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将无需对此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因雇主方面的问题(例如受迫于用人单位原因而不得不离开)、用人单方面发起协商退出机制以导致的离职、非因重大疏忽而造成的离职、基于经济因素对员工实施裁员处理等、或者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以及由于用人单位法律主体资格丧失等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些情况都能使员工有权利领取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可以索要赔偿吗
若未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则可以在哪些特殊情况下获得两倍赔偿?当劳动者同意并主动提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公司却予以拒绝;另一种情况是,自2008年2月1日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自劳动者进入公司起满一个月后,亦即第二个月份算起,持续存在。
若劳动者不情愿或故意回避与公司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这一条款并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根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能承担支付每个月两倍工资的责任,即通常我们所说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本身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无法享有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在雇主方未能履行其职责与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每月两倍工资补偿,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所谓赔偿措施。
如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不愿意与单位签约,那么以上规定对他们便无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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