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三方协议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和三方协议的区别
在主体范围上,三方协议涉及到的方包括学校、毕业生以及用人单位三个主要方面;劳动合同则仅仅覆盖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两方。
在内容结构上,尽管二者都涵盖了有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例如涉及到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和工作时长等等,但学生就业意向、用人单位接收意愿以及学校推荐责任等元素却是三方协议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从其本质目的来看,前者旨在构建毕业生就业方案,并为未来缔结劳动合同打下基础;相较之下,后者则致力于设定,保护受雇方和聘用方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范围及相关的立法约束方面,三方协议的制定和争议解决主要参照的法规是《国家对于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等现行政策;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其后续争议处理过程则主要依托于《》和《》。
二者签署的时间截然不同——三方算是提前部署,通常在毕业季进行,而劳动合同往往要等到毕业生正式走上职场之后才能签署。
如果非要比较他们的效力和灵活度的话,明显可见三方协议更具灵活性,带有一些预知性质在内;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更加明确,且具备法律效力,强制规定了二者之间的义务和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没有执行,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旨在明确彼此劳动关系及相应权益责任的法律文书。
其所彰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途径确证双方间的正式劳动关系成立。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可能不被或机构认定为有效。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得以保留呢?原则上,若劳动合同整体无效,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如劳动合同仅部分条款无效,劳动关系仍可继续存续,这需满足三个特定条件: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使此类规范亦适用于劳动者;其次,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按照用人单位安排领取工资;最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具备所要求的资质。
还有必要强调,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构成元素之一。
故即便劳动合同被裁决认定为无效,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劳动关系仍能继续存在。
这对我们签约劳动合同有着重要指示作用。
行动起来吧!认真审视合同和相关法规,确保预签的合同于法有据,从而规避可能出现的争议纷争。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