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6)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7)因取得的财产。
根据《企业》规定,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而债务人财产大致包括以下两大类:
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5)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2、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
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
(1)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水面使用权、采矿权。
(3)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
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
(2)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
(3)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
(4)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业产权和两部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企业在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即专利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
(5)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出资缴纳请求权。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同时享有要求缴纳出资的请求权。
(6)其他财产权利。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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