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未生效的要件
债权债务转让未生效要件
我国《》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您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生效的。
债权债务转让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对于无法生效的债务债权转让情况的规定还是比较严谨的, 从常识上考虑这些债务债权转让,往往也并不会被认定为成功的转让, 当然如果出现了其他转让失败的情况,可以选择联系律师,合飞律师网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