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额外要求签我自愿接受公司安排的加班合理吗
一、额外要求签我自愿接受安排的加班合理吗
鉴于企事业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与在职职工签署关于自愿加班的协议,这一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合法。
倘若员工是在非自愿或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妥协签署此类协议,那么这将被视为不合法并且涉嫌违反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诚然,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员工进行加班作业;若是确实存在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也必须在充分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与其作出合理协商。
在此过程中,员工享有拒绝单位不当加班请求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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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市鉴定下来时要合公司签吗
鉴于员工于病愈退休之后,其是否需要与其原雇主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并不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出现,用人单位则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提前三十天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或是另外再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金后,方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首先是劳动者患有某种疾病或受了,而在医院接受治疗并达到相应的医疗期限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亦或者是无法适应由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岗位;其次是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出无法胜任当前工作的能力,经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机会或者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之后,依然无法胜任新的工作任务;最后是当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却依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共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同样有权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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