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
一、终止的事由
1. 劳动契约顺延至期之时;
2. 员工自此享有并开始遵循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福利之阶段起;
3. 员工到达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之际;
4. 员工不幸离世,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之时;
5. 雇主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时;
6. 雇主由于严重违反相关,导致其被吊销、经营场所被关闭、经营资格被撤销,或者雇主决定提前结束运营之期间;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第44条
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以另行约定吗
劳动合同中断条件可以你们两家商量着定,不过得符合法律才行。
比如说,先看看法律是咋说的:到期了就得结束、人老了领了也得完蛋等等。
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
再说说约定的事,虽然法律允许你们商量、培训、保密啥的,但是有些东西还是不能乱来的。
比如,有的公司在合同里写的结束条件,不能违反法律的大原则。
还有就是,如果你们商量好了合同结束条件,那这个条件得是法律没说过的。
最后,咱们来说说合同约定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第23条,或你们商量好的结束条件出现,合同就得结束。
所以,在《劳动法》的规则下,合同结束条件是可以商量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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