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一、没有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对于未能如期履行对外投资承诺的合伙人,亦须为其所承担的债务负责。
参照《
(二)》的相关规定,在企业面临破产或解散之际,所有尚未实缴的均应视为清算资产范畴之内。
这些尚未实缴的股权,既包括已经过期而应当缴纳却仍未完成的部分,也包括按照《》中的相关原则,应当分期付款但目前尚未达到全额缴费期限的部分。
当公司所拥有的资产不足以抵扣全部债务时,有权主张这些未能及时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已成为公司一员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者在这笔未缴款项范围内,负有对公司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
在此情况下,人民理应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并给予支持。
根据高院发布的最新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要求那些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他们无法偿还的部分债务在尚未出现负债利息的价值范围内额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如果股东在公司创立之初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本条款的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的诉讼,原告方有权利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只要发起人能够负起职责,那么他们在承担了该责任之后,就有权向被告人的股东追索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股东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债务吗
根据相关,作为企业的股东并没有必要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债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对于股东而言,他们确实承担了一项重要的资金责任,即按照规定期限以及约定的金额全值地向公司进行投资。
同时,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公司拥有自己专有的财产权,可以利用这些权力对因运营导致的所有债务承担完全的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法人意志被否认或简称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股东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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