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债务利息是否参与分配
一、工程欠款债务利息是否参与分配
在需要偿付的法定孳息范围中,利息被列为其中之一。
当发包方未按时足额地向债权方支付工程款项时,除了需要承担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责任之外,他们还必须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相应利息的义务。
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债务方——即发包方——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无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双方协商或约定就可以直接适用。
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具体计付标准,我国司法解释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利息计算标准达成了书面协议,那么就应当依照该协议进行处理;反之,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无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书面协议,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来计算利息。
利息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为了准确界定“应付工程款之日”的具体含义,我国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了如下详细规定: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算利息的起点;
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就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达成书面协议,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够清晰明确,那么以下几个时间点都应当被视为付款时间:
(1)实际交付给发包方的日期;
(2)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给发包方的日期,此时应当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最后,如果建设工程既未交付,工程款也未进行结算,那么应当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日期作为付款时间。
《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二、工人工资欠款能起诉项目经理吗
关于因工程项目产生欠款而向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的事项,如果导致欠款的主体是一位自然人,则可以毫无疑问地对其提起诉讼。
然而若该责任人乃是一家或是某个组织,我们便不能仅凭这点便草率地对其采取法律行动。
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准备好充分且确凿的证据以证明欠款的确发生以及欠款的数额和其他详细背景信息。
还需确保在启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所规定的各项前置条件,比如,原告应为与该案具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应有明确的被告方辨识;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且与事实和法律依据紧密相连;该案件应当在受诉法院的权限覆盖范围之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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