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通过债务重组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阐述如何进行债务重组以获取土地使用权,然而,我们知道,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通过合法的出让或划拨手续来实现的。
当某些企业面临沉重且无力偿还的债务压力时,它们有权利申请破产。
另一方面,当企业被宣布进入破产程序后,他们同样可以寻求通过债务重组的途径,以此使得企业得以继续维持其运营,同时偿还已经累积下来的巨额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计提折旧和摊销吗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并未被纳入固定资产范畴内计提折旧,而是采用了摊销方法进行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国家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企业所获取到的仅仅是对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具备完整的所有权,故此,无法满足作为固定资产的定义要求。
在我国现行的财务制度中,企业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被认定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一定的期限进行摊销处理。
举例来说,部分企业可能会选择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在长达五十年的时间里逐步摊销完毕。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比如当土地使用权被用于建设自用设施或者房地产开发等用途时,其会计处理方式或许会有所差异,然而,总体而言,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无需计提折旧的。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