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债权和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
一、抵押债权和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文层面,并未明确规定抵押权应优先于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的原则。
在我国的破产法体系下,对于那些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利的而言,他们有权就该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抵押权理应优先于共益债务得到偿还。
这是因为根据相关的明文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该等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应当依法对其所持有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计算。
二、抵押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当涉及到抵押合同中的债务履行期限问题时,我们应该遵循以下规则进行处理:首先,如果双方已经事先商量好这个期限了,那就得按照他们协商的时间来执行。
如果双方之前并未商量过,那么可以尝试再签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债务的履行时间。
若还是没法达成共识的话,那就要看我们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哪些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等因素来帮忙推测出合理的期限。
最后一步,要是还没办法找出合适的期限,那么作为,你随时都有权决定去履行这个债务,而作为债权人的你,只要给了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那么就可以主动要求他去履行这个义务。
三、抵押权的特征有哪些
1.抵押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正是针对财物的交换价值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物权形态,它在实质上属于价值权,其设计初衷就是依靠被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来保证债权人相应债权能够得到有效清偿。
因此,从抵押权的内在属性及其产生的根本目的这两方面因素观察,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抵押权应当归类于担保物权范畴。
2.抵押权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担保物权,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的特定财产之上设定的。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无需为了自身债权的顺利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反,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的清偿,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之外的债务人或者那些自愿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当事人身上。
3.抵押权是一种不需要转移标的物实际占有权的物权形式,其公示方式主要依赖于登记制度。
在抵押权的设立及存续期间,只需要进行相关登记手续便可完成,并不需要将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权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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