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受让人需要承受地役权负担吗
一、抵押物受让人需要承受地役权负担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明确规定,地役权是无法独立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的。
而在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抵押行为中,一旦这些抵押权利得以实现,那么相应的地役权亦将协同一并转让给实现抵押权的权利人。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地役权的转让规定明确指出,地役权是无法脱离其所依附的需役地而单独进行转让的,换言之,地役权必须伴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而同步进行转移。
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遵循同样的原则,即随需役地的使用权一同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未经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可不可以
不经债权方许可,抵押人可处置抵押品。
在抵押期内,可行使抵押权益,但须即时通告抵押权人。
若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此举对自身权益造成侵害,有权要求抵押人优先偿还债务或进行提存处理。
三、抵押合同是否要约定期限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抵押权时,缔约双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抵押合同,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具体类别及其概算金额;
(2)关联债权人需履行债务的具体期限;
(3)抵押财产的详细描述,如名称、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以及
(4)抵押担保的具体范围。
此外,抵押权人有义务在主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其抵押权,否则,人民将不会对其未行使的权利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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