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设立条件(地役权的设立与生效)
设立条件
地役权是为了方便自己的土地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一)地役权的设立形式:地役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二)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请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四)土地所有者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设定地役权。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地役权在抵押权实现时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变动:1、役用地及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也享有地役权。2、役用地及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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