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一、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后果,具体如下: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一)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便在试用期,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超过规定时间未签合同,就需承担此责任。
(二)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会带来较大约束。
对于劳动者而言:
(一)权益难以保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在涉及工资、加班、等权益争议时,劳动者难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
(二)难以证明劳动关系。在发生、被辞退等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在申请、主张经济补偿等方面会面临重重困难。
二、如果委托人不签字合同是不是有效
合同的效力不能单纯以委托人是否签字来判定,需分情况分析:
(一)若合同约定必须经委托人签字才生效,那么在委托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合同通常不生效。因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满足约定的生效要件,这种约定签字生效的条款对合同生效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必须委托人签字才生效,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表明了双方的合意,例如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接受了另一方的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合同成立且有效。比如在中,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已接收并支付货款,即便委托人未签字,合同也有效。
(三)若委托人授权他人代签,且代签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那么合同同样有效,代签人的签字视为委托人的签字。
三、中标以后30天以内合同不签如何办
在中标以后30天以内不签合同的情况,需根据不同主体的行为来确定应对措施:
(一)中标人不签合同。中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人不签合同。招标人迟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中标人可要求招标人承担责任,赔偿因招标人不签合同而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如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等。若招标人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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