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这样合法吗
一、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这样合法吗
这种情况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合法性需分情况判断。
一方面,若分公司依法取得或者登记证书,具备独立的用人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并不必然违法,但最好由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合同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一致,以避免潜在纠纷。
另一方面,若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不具备独立的用人主体资格。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若由分公司缴纳社保,严格来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在实际操作中,为确保合法合规,减少劳动纠纷风险,建议企业根据分公司的具体情况,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主体,使二者保持一致。
二、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3年,第二次签订几年
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3年,第二次签订的期限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一般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常见情形如下:
(一)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期限,比如再签3年、5年等。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继续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时间,在该固定期限届满时,。
(二)可签订。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等法定情形出现,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即使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具体如下:
(一)事实的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等,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权益保障途径。若发生,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劳动调解、乃至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在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总之,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积极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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