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离婚冷静期如何办理
一、湖北离婚冷静期如何办理
在湖北办理离婚涉及离婚冷静期的情况如下:
(一)协议离婚时
1. 申请
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就是离婚冷静期。
4. 审查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件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5. 登记(发证)
经审查符合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期间,发现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二)如果是诉讼离婚,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二、湖北离婚冷静期如何能取消呢
离婚冷静期是法定的制度,在湖北不能自行取消。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等情况。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不想离婚了,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过了离婚冷静期,双方仍然决定离婚,应当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存在家暴等特殊情况,不适合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可通过向法院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对于确实存在法定离婚情形的,如或者与他人、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等,会依法判决离婚,而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三、湖北离婚冷静期如何能延长呢
离婚冷静期是法定的,目前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这一规定旨在减少冲动型离婚,给予夫妻双方更多时间冷静思考婚姻关系。在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湖北的离婚冷静期不能延长。
以上是关于湖北离婚冷静期如何办理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