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哪些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以下几类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新招录的员工,只要其具备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比如,企业招聘的普通生产岗位员工,从入职之日起就应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派遣劳动者。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需明确派遣岗位、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较为灵活,但用人单位同样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不过合同形式和内容可相对简化。
(四)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试用期员工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
二、两年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两年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赔偿标准通常可作如下分析:
(一)赔偿。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计11个月,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里需注意,双倍工资的主张有时效限制,一般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若之后用人单位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三、能够用分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依法登记并取得的分公司。这种分公司属于《》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其具备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一定的,包括在律关系中作为用人单位履行相应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等。
2. 未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但受总公司委托的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签约等行为是有效的。
若分公司既未取得营业执照,又无总公司委托授权,则不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存在效力瑕疵。
以上是关于哪些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