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逾期占用费能否再算违约金
一、房屋逾期占用费能否再算违约金
在支付完毕关于房屋逾期占用所产生费用之后,通常情况下仍可就违约金问题进行详细处理。
这部分违约金金额的设定应严格遵循相关,即应按照因违反合同导致的实际损失的30%作为最高限额来进行规定。
依据该法律条文,当事人可行使自主意愿去设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亦可选择约定因违约行为所产生损害额的计算方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双方所商议的违约金数额绝不能超越因合同违约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总额的30%,否则,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张降低此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逾期交房责任应如何界定
关于商品房逾期交付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界定应当明确如下:若开发商经业主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如约履行了义务,则业主将无法单方面解除合约,但是仍然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就其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而这一合理催告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月;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过业主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行为,那么业主便有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约关系,并由开发商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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