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款禁止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一、哪些条款禁止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以下是一些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1. 禁止约定保证金、押金等财物担保条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此类条款侵害劳动者利益。
2. 不得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用人单位概不负责”等类似条款,因为这些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3. 不能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条款。比如,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
4. 不得约定限制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约定限制或剥夺这一权利。
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什么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明确双方主体身份信息,确保合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存续时间。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具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场所,避免工作范围不清晰引发纠纷。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五)劳动报酬,明确工资支付形式、金额、支付周期等,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经济补偿。
(六)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此外,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中法定条款不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中法定条款不包括以下几类:
(一)试用期、服务期、等约定条款。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进行考察的期限,并非法定必备条款;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等情况下,双方协商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竞业限制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中与劳动者约定的限制条款,这些都需双方协商确定,非法定。
(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非法定必备内容。补充保险如补充等,是企业在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外为员工提供的福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提供;福利待遇如提供班车、免费午餐等,也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安排,并非定条款。
(三)个性化的培训、进修等特殊约定事项。这些通常是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具体需求协商确定,不属于法定条款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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