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截止日是周(六)不是顺延
一、劳动合同截止日是周(六)不是顺延
劳动合同截止日是周六的情况,一般不顺延。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截止日遇周六、周日等休息日需顺延。因此,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终止。
从实践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根据双方意愿协商是否续签。若双方无意续签,劳动合同在截止日到期终止,即使该日为周六。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当地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遇休息日顺延的,那么则按照相应规定或约定执行。
总体而言,在没有特殊规定或约定时,劳动合同截止日为周六不会顺延,合同在该日到期终止。
二、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合同期与服务期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概念不同。劳动合同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存续期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段,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二)设立目的不同。劳动合同期主要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保障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合作。服务期主要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培训或提供特殊待遇后的权益,防止劳动者过早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三)期限长短及约束性不同。劳动合同期一般相对固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期则根据培训费用、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可能长于或短于劳动合同期。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更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第二十二条有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主要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强调的是用人单位要有实际的专项培训费用支出,且是针对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明确了劳动者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上限,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平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即使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的工资仍可按照正常机制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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