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例如、少发工资等情况;
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方面,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
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一式几份呢
劳动合同一般一式两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持有一份劳动合同,能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重要事项,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作为有力的证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同样需要留存一份,以规范管理,依据合同约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不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交付属于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交付,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有何特征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主体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
二是具有从属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劳动,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包括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人身从属体现为劳动者需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劳动;经济从属表现为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维持生活。
三是目的明确性。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过程,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通过合作完成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或工作目标。
四是内容法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由法律规定,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诸多方面,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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