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上海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什么
上海劳动合同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海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出现法定终止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四)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总之,上海劳动合同管理旨在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秩序。
二、哪些情况视为劳动合同的顺延
劳动合同的顺延,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特定情形的出现,使得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法自动延续。常见的视为劳动合同顺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避免因劳动合同终止影响其后续的诊断和治疗。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因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劳动者,单位应给予相应保障,劳动合同需顺延。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需要休息治疗,此时终止劳动合同不合理,故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保护,保障其在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结束。
三、劳动合同46条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如下:
1.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
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等进行裁员的。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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