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等。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例如工资、克扣工资等情况。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各类社保。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比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什么
上海劳动合同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海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出现法定终止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四)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总之,上海劳动合同管理旨在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秩序。
三、哪些情况视为劳动合同的顺延
劳动合同的顺延,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特定情形的出现,使得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法自动延续。常见的视为劳动合同顺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避免因劳动合同终止影响其后续的诊断和治疗。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因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劳动者,单位应给予相应保障,劳动合同需顺延。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需要休息治疗,此时终止劳动合同不合理,故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保护,保障其在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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