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构成条件
一、责任有哪些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缔约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存在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次,这种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其基于对对方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再次,对于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缔约人来说,他们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必须存在着过错;最后,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着密切且充分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并存吗
在法律领域中,特指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并不存在并行不悖之现象。
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依循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一种责任形态,其发生时间点通常为缔结合同时期,且责任主体需对由于自身过错行为导致相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负责。
违约责任则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即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有效是否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若合同具有有效性,依然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
原因在于,当缔约一方存在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先期合同义务的不当行为,并因此导致他方信任利益受损之时,仍需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亦可称之为先契约责任或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此时便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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