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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为公公名下房产偿还的银行贷款,属于赠与吗?

合飞小编7个月前 (12-09)法院案例19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房产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法院未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后女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但被告辩称系赠与且已完成交付,原告无权要求返还。法院应如何处理?

日前,巨野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庞秀霞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系原告赵某前夫王某甲的父亲。

在赵某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通过案外人胡某某的银行卡每月向王某某银行卡转账1500元、1600元、1700元不等,共计转账22次,计款36300元,用于归还登记在王某某名下鲁x号房屋银行贷款。

在另案赵某与王某某之子王某甲离婚纠纷中,赵某主张登记在王某某名下鲁x号房屋是赵某与王某甲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认为该财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告知赵某可另案主张权利。因此赵某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王某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

王某某首先辩称胡某某向其转账与赵某无关,在胡某某出庭证实其系受赵某委托而进行转账后又辩称转账的性质系赠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委托胡某某向王某某进行转账的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经分析认为应为不当得利款,具体理由如下:王某某虽最终辩称是赠与,但未就双方达成赠与的合意提交证据证实,且其答辩理由的变化也可以印证双方并未就赠与一事达成合意。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赵某在离婚纠纷的两审诉讼中,均主张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鲁x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由此可以看出赵某一直认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并不认为是王某某的个人财产,由此也可以证实赵某偿还部分房贷并没有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现该房产未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偿还房贷的行为在事后丧失了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赵某在向王某某转账时,系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363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赵某与王某甲已经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应扣减一半,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对款项性质存有争议,在该事实未经法院审判并生效之前款项性质并无定论,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赵某18150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涉及到不当得利、赠与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利息等的认定问题。

在离婚纠纷中,因涉及到情感因素、经济分割,双方往往争议较大。家人之间的转账,接受方往往会以赠与为理由进行抗辩,在审理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查明是否具备赠与的合意。本案是因赵某与王某甲的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房产未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引发的纠纷。赵某主张系不当得利,王某某辩称系赠与。若王某抗辩的赠与理由成立,则可以排除不当得利。王某某就赠与的合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其陈述也未能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结合离婚诉讼案件、赵某的陈述、王某某的答辩理由,赵某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形成内心确信,确认不当得利这一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法院予以认定。

文字:刘丽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颜亚畦 审核:郅硕 张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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