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与固定期限存在多方面区别。
在合同期限方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起始和终止时间,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则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除法定解除或终止情形外,可持续存在。
解除条件上,固定期限合同期满,若双方无续约意愿,合同自然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则需依据法定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通常不能因合同期满而简单终止。
稳定性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更强的职业安全感,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固定期限合同在期限届满时面临终止风险,稳定性相对较弱。
经济补偿方面,固定期限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外,终止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或终止时,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具体计算和适用情形存在差异。
选择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二、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标准
根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有以下标准:
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满足上述条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稳定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有补偿吗
劳动者主动辞职时,一般情况下无补偿。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便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也可能获得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比如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机会、自身职业规划调整等,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有过错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那么辞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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