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公证了但只保存了图片,这样有效吗?
许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会通过公证来增强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但实际操作中,有人为了方便仅保存了公证书的电子图片或扫描件,这引发了一个问题: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只留存图片形式,是否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首先需明确的是,公证的核心效力在于对协议内容真实性的确认,而不是载体形式,根据《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只要公证程序合法,离婚协议书的公证结果本身即具有法律效力,与保存形式(纸质或电子图片)无直接关联,但需注意,图片作为电子证据的效力可能存在风险,图片可能被篡改、模糊或无法核对原件,导致在后续争议中难以被法院直接采信。
解决方案:双重保障是关键
1、优先保存公证书原件:公证处出具的纸质公证书加盖公章和钢印,是证明协议合法性的直接证据。
2、扫描存档时附加公证处证明:若需保存电子图片,可要求公证处对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或出具《电子公证书》,确保图片与原件一致。
3、及时补办公证:若原件遗失且仅有图片,可向原公证处申请补发副本,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效力。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经公证的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公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电子公证书或纸质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电子数据需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否则可能被排除。
小编总结:别让“图方便”变成“大麻烦”
离婚协议公证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仅留存图片可能埋下隐患,实务中,建议将公证书原件与公证处认证的电子版同步保存,并在争议发生时及时调取公证档案。法律认可的是公证行为本身,而非单纯的图片形式。 别因一时省事,让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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