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保管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这是最基本且常见的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彼此间的分歧。通过协商解决,既能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又能高效地处理争议。
(二)调解。当事人可请求有关机构或第三方调解组织介入,由其主持调解。调解人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履行。
(三)仲裁。若双方在保管合同中事先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当发生争议时,可将争议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双方必须执行。
(四)诉讼。若双方未约定仲裁条款,或者虽约定但仲裁条款无效时,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具有力。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在哪儿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主体及对象。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保管对象宽泛,包括生产、生活资料等;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通常是经核准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仓储对象多为生产、流通中的物品。
(二)合同成立条件。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三)合同是否有偿。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当事人约定;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
(四)保管要求与责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需具备相应仓储条件和设施,对仓储物保管有更高要求,承担较重责任;保管合同中,保管要求相对较低。
三、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什么义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需遵守不同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有利于保管物完好的方法保管,除紧急情况或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方法。
(二)专属保管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不得使用义务。保管人一般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损坏、灭失等可能影响寄存人权益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时,保管人应将保管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有:
(一)支付保管费义务。若为有偿保管合同,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保管费。
(二)告知义务。寄存人应向保管人告知保管物的有关情况,尤其是可能影响保管安全的事项。
(三)声明义务。寄存贵重物品等特殊物品时,应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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