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吗
一、保管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属于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以下为你具体分析:
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需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方法,对保管物予以保管,保障其安全,防止其损坏、灭失等。同时,寄存人则负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保管的情况下)或者向保管人告知保管物相关情况等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的义务正是对方的权利。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与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或履行相关告知等义务是相互对应的。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保管合同显然不符合单务合同的特征,因为双方都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所以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二、什么叫保管案件
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保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这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管物的范围及状态。例如,对保管物的具体内容、数量、质量等存在分歧,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与保管人接收时认定的不一致。
二是保管费用。包括保管费用的约定是否明确,保管人是否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保管服务,寄存人是否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等。
三是保管责任。比如保管期间保管物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责任应由保管人承担还是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免责,双方对此容易产生争议。
四是保管期限。双方对保管的起止时间、是否到期等存在不同理解。当这些争议无法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时,当事人就可能向提起诉讼,从而形成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三、保管合同包括什么终止事由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保管期限届满。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管期限,当期限届满时,保管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结束。
二是保管物的返还。保管人将保管物返还给寄存人,或者按照约定交付给特定的第三人后,保管。因为保管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保管物已交付,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即告终止。
三是。这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保管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严重违约等,当事人可以,保管合同因此终止。
四是保管物灭失。当保管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灭失,保管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对象,也会导致合同终止。
以上是关于保管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吗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合飞律师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