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子算谁的?
“婚前一起出钱买的房,只写了对方名字,万一离婚了,这房子能分吗?” 这是许多即将步入婚姻的情侣最担忧的问题之一,随着房价高涨,越来越多的情侣选择共同出资买房,但出于感情或便利考虑,往往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一旦感情破裂,房产归属就成了争议焦点,法律究竟如何认定这类房产的性质?
婚前共同出资≠共同财产?关键看证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有明确的共同购房合意,二是出资证明清晰可追溯,小王和小李在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每月共同还贷,但房产仅登记在小李名下,若小王能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书面协议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出资且双方默认共有,法院可能将房产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投资”,从而认定为共同财产。
若一方无法提供有效出资证明,或另一方主张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赠与”,法院可能依据物权登记原则,将房产判给登记方。出资证明和协议约定是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
解决方案:三步避免“人财两空”
1、签订书面协议:婚前共同购房时,务必签署《共同购房协议》,明确双方出资比例、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并进行公证。
2、保存资金痕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房款,备注“购房出资款”,避免现金交易;保留聊天记录、收据等佐证共同出资意图。
3、及时加名或公证:婚前可协商将另一方名字加入房产证,或通过公证将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登记方,但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但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出资证明主张权益。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既考验感情,也考验法律智慧,法律虽倾向于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但若缺乏证据支撑,仍可能导致“出力又出钱,离婚一场空”的结局,与其事后争执,不如婚前明晰权责:用协议保护感情,用证据守护财产,毕竟,婚姻需要信任,但信任更需要法律的托底。
一句话提醒:
“爱情可以感性,财产必须理性”——婚前厘清“钱房事”,才能让婚姻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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