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登记机关会受理吗
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登记机关会受理吗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踪,生死不明,造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应当由人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对这类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申请程序
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首先进行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且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2)不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调解无效的,可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3)发给。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经调解达成的,人民法院将制作调解协议书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若配偶因为失踪而下落不明多年,一方想要离婚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在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之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会自动解除,一方可以享有的权利。如果对宣告失踪或是宣告死亡有什么问题要了解,合飞律师网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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