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费用该由谁出?律师教你从法律角度算清这笔账
当事故或纠纷导致人身损害时,伤残鉴定往往是索赔的关键环节,但许多当事人拿到鉴定报告后,第一个问题就是:“这笔鉴定费到底该谁付?”有人认为是自己先垫付再由对方赔偿,也有人觉得该直接让责任方承担,今天就从法律实务角度,带大家理清这笔“鉴定费”的账。
一、法律明确:鉴定费属于“维权必要成本”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
划重点:在诉讼场景中,伤残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但最终由败诉方或责任方承担,交通事故中若对方全责,伤者起诉后胜诉,则鉴定费可纳入赔偿范围;若双方均有责任,则按比例分摊。
**二、不同场景下的费用承担规则
1、交通事故纠纷
责任明确时:全责方需承担伤者的鉴定费用;
责任争议时:若伤者单方委托鉴定,可能需先自行垫付,最终由法院判定责任比例分担。
2、工伤认定程序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则由企业全额承担。
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 若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可要求侵权方赔偿该笔费用(《民法典》第1179条);
- 若诉讼中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费用通常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三、律师建议:避免“自掏腰包”的3个技巧
1、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在诉讼中通过法院委托鉴定,费用可直接作为诉讼请求主张,降低垫付风险;
2、保留支付凭证:无论是自行垫付还是对方支付,需保存鉴定费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
3、协商优先: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与责任方协商先行支付鉴定费,减少后续执行难度。
**相关法律依据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判定承担方。”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范围包含合理必要的鉴定费用。”
伤残鉴定费用看似是一笔“小钱”,实则是法律博弈的缩影,无论是诉讼还是协商,提前明确费用承担规则,既能减少经济压力,也能避免后续扯皮。法律保护的是“懂规则”的人——保留证据、合理主张,才能让每一分维权成本都花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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